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159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和鋼機械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