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31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智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大智格有限公司、丙○○、戊○○、丁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㈠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民國98年5月31日,㈡新臺幣6,000,000元,到期日民國98年6月3日,㈢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民國98年8月9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㈠98年5月31日,㈡98年6月3日,㈢98年8月9日,到期日尚未屆至,有本票可稽,債權人仍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