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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1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14號

聲請人
信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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