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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1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14號

聲請人
信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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