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14號
- 聲請人
- 信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