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光男國際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光男國際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98年聲字第188號展期清算卷宗審核,及向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詢結果,光男國際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有83、84、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繳納外,亦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有中區國稅徵字第0980056074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9年3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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