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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16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16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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