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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調字第14號

退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1
相對人
酷比卡通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股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酷比卡通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街221號1樓,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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