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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6號

上訴人
原告
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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