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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1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慶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當事人__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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