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6號
- 原 告
-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72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