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72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