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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4號

原告
世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素秋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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