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永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隆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5,720 元。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