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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埸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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