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65號
- 再抗告人
- 甲○○
一、上列再抗告人因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本件應徵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65號
一、上列再抗告人因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本件應徵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