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18日本院98年度消 債聲字第20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就依債權人全體所提資料而言,自90年之初抗告人已有債務理財上的問題,從資料上顯示抗告人從同年7月份開始便為 能夠多節省銀行利息,而開始有了代償債務的申辦行為,且與各家銀行間的往來信用都是良好,從未有任何不良記錄,但因信用卡利息過高,後來才聽從女友提議用此方式節省開支,又同時因與女友已論及婚嫁,又得政府房貸低利申辦,便開始消費家俱採買和日用品等相關物品即為90年之整體消費,與女友於91年2月選定好房子後便以信用卡開始支付頭 期款項,也開始增購家電等消費,其中因有現金需要也動用了預借現金行為,因為信用卡使用頻率提高,利息也跟著高漲,便在92年3月時又代償了二次大額的信用卡費用,同時 為了打點家用也不得已又使用了預借現金等行為,因而開始了抗告人以債償債的錯誤理債方式。當這一切都在慢慢上軌道之時,卻因感情失和與女友分手,而這所有共同努力的一切便成了抗告人極重的負擔,獨力難支的情況下陸續又自己負擔所有房貸費用,不得已於92年10月將曾經一同努力建立的房子慘賠求售,連同原本屋內的家俱也一併附贈給購房者,至此抗告人的負債已經超過百萬元之譜,債務是愈還愈多,因而又再以代償及預借現金方式來償還卡債。 ㈡為能早日盡力償還債務,抗告人後因友人介紹有了一份兼 職工作於93年中旬更開始了日夜連接的工作方式,努力工作賺錢更如期的償還債務,但在此之前所負的債務實在太重,而且利息和本金還加速的澎漲,又因為工作上所需因素近而產生更多的消費行為,抗告人為能保持良好之銀行信用,不但更加深以債還債的方法,更常利用朋友和同事需要消費的時機以信用卡代其結帳,用折價的方式讓同事和朋友能在領薪資時再付錢給抗告人,以求得資金暫緩的空間。在眾多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明細可見一般,以餐廳和百貨及高級商品為主,這便是那些所謂奢侈和浪費的明細所在。但是這當然是不應該的辦法,但在當下抗告人真的沒有辦法不這麼做,一來要償還銀行債務,二來還要補貼家裡需要,不得已而為之。而在諸多消費中更有因工作環境應運而生之消費行為,也是工作上不可規避的事務,多以飯店旅館和電腦3C等消費為主,皆如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明細一般,此更能證明抗告人真實之消費行為,並非帳面所示一般奢侈和浪費。 ㈢誠如上述所言,這些不當的理財行為下,債務越滾越大,抗告人只好求助協商機制,但卻是在95年7月份訂下了每月還 款新台幣(下同)47,091元的債務協商,既不合理也毫無人性,但又不能拒絕的條件,試想抗告人在白天工作和晚上兼職工作每月所得薪資合計也才43,200元,但債權人全體就要抗告人償還每月所得的109%,那抗告人還能活下去嗎?但本人還是如期如數的依協商機制償還債務,足可見抗告人還款的誠意,及努力絕非是想欠債賴債不還等不恥行為。 ㈣再則依據債權人全體所提出之消費明細,其實有個很大的盲點,就是這些明細之中有的早已經是很久以前的消費,而抗告從無缺繳記錄,就算還款金額不多連本加利的也償還過每個債權人相當的金額,如果要以件計費的話,有的商品消費早已結清,要不然也結清了至少一部份的商品,但債權人全體所提明細卻是從頭至今巨細靡遺的統統提列出來,好像是要故意誤導法官大人對抗告人的消費,給予不好的印象和評價,懇請法官公鑒,這實乃是本案中最無辜和最令人誤解之處。 ㈤且從91年2月後每月的重金繳款,到95年7月協商機制的高額還款,乃至96年2月後夜晚工作失業後,更加由96年3月至97年6月的部份零星銀行還款,到如今的今時今日的法院強制 扣薪償債,抗告人無時無刻不是在償還債務,今天縱使能通過免責裁定,抗告人也不會因此而一夕至富逍遙自在,抗告人依然有老祖母的供養,和老父及老母的撫養重責要擔負,經濟的困境要面對,是懇請法官斟酌抗告人實際生活困境,和誠實面對債務及清償能力,再次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之裁定。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給予抗告人更生之 機會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揆其 立法意旨乃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清算之原因,顯見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又所稱浪費或投機行為,係指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以一時之小投資想博取大利益,因而使自己負擔更大債務,而有無浪費或投機行為,端視債務人從事該行為時有無詳實之償還計畫,或有無以過去實證印證投資收益機率大於五成以上或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事實,如無償還計畫、其他預定收入,或無過去實證、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僅是先行花費或以賭博心態從事投機時,即屬本款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自不應認可免其還款之責。 三、經查: ㈠抗告人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復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7月29日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債權表{總債務5,596,705 元(含逾期申報部分)}確定後,於97年11月14日所提出確定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2,000元,8年96期,還款金額192,000元,清償成數約3.43%),而抗告人最初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發函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灣美國運通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即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本院審酌抗告人所提前揭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過低,始未得債權人所可決。 ㈢本院復審酌債權人於原審所提出抗告人之消費紀錄如下: ⑴抗告人於90年7月2日透過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00,000元、92年3月24日透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50,000元、93年10月13日透過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251,850元、93年10月14日透過金 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陽信商銀)代償債務199, 500元、93年10月18日透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償債務200,000元、94年4月15日透過台灣美國運通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400,000元、餘額轉至其他帳戶 130,071元、94年9月19日透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303,258元。 ⑵抗告人於90年7月份消費24,303元、90年9月整體消費32, 265元、91年3月份整體消費42,000元、91年5月份整體消 費106,910元、92年1月整體消費59,799元、92年3月整體 消費30,255元、93年3月份整體消費40,877元、93年9月份整體消費63,451元、93年12月份整體消費335,3 23元、94年1月份整體消費30,742元、94年2月份整體消費52,928 元、94年3月份整體消費114,748元、94年4月份整體消費 591,641元、94年5月份整體消費496,238元、94年6月份整體消費164,467元、94年7月份整體消費90,479元、94年8 月份整體消費24,670元、94年9月份整體消費208,833元、94年10月份整體消費169,640元、94年11月份整體消費 24,526元、94年12月份整體消費70,094元、95年1月份整 體消費73,38 8元、95年2月份整體消費18,842元、95年3 月份整體消費25, 185元、95年4月份整體消費42,435元、95年5月份整體消費155,776元。本院認抗告人每月消費金額(不包含前揭銀行代償部分)仍顯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本院再詳酌抗告人之消費內容,其中關於有飯店(馥華飯店、中港金典國際酒店、全國大飯店、永豐棧麗緻酒店、喜麗飯店、僑園大飯店)、餐廳{衣蝶台中餐廳、星期五公司、崑森實業(麻辣狀元)、福野日本料理(2,730 元、19,000元)、中友百貨宮廷餐廳、達拉斯牛排館、那布里亞日式靚鍋、龐德羅莎餐廳、青蛙餐廳、小義大利、水舞實業、巴布餐廳、法式爸爸義式餐廳、新天地實業、華豐亭實業公司、原燒餐飲、心美餐飲、瑪天諾歐式料理坊、歌德餐飲事業公司、西堤牛排、大統一牛排館、棗莊古藝庭園膳坊、裕富餐飲}、汽車旅館(悅榕汽車旅館、沐蘭汽車旅館、沐夏時尚精品旅館、威登旅館、麒麟峰溫泉、悅萊汽車旅館、京鼎汽車旅館、百麗旅社、ROYAL GARDEN RESTA URANT)、健身俱樂部(WORLD GYM)、百 貨公司(廣三崇光百貨、新光三越百貨、TIGER CITY、遠百企業16,920元、遠東百貨)、服飾{老牛皮(9,376元 、33,000元)、高仕皮件行、KIKI、橋登羽毛用品專賣店13,895元}、電信公司(和信電信86,400元、 SONYERICSS9,000元、震旦通訊5,390元、12,590元、遠傳電信10,133元)、玩具總匯{小拳王玩具總匯(22,600元、10,395元)、三角洲生存遊戲專賣店5,73 0元}、航空(華信航空)、保險(美商安達保險、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國泰人壽)、電視購物(東森購物14,980元)、娛樂(亞藝影音、高山青戶外休閒精品器材社9,000元、GAME 休閒館、長谷川運動用品、好樂迪KTV、野雁生活旅遊用 品店、威隆體育用品)、美容(伊賀本專業健髮顧問5, 040元、美池美容名坊16,000元、惑體美容用品生活館 4,400元、新技專業髮型美容店、今生有約美容名坊4,000元、威尼斯美容坊4,200元、花石間髮廊)、藥局(博登 藥局13,76 6元、4,047元、7,900元、18,667元、5,000元、7,339元、13,528元、6,568元、6,500元、13,770元、 2,400元、4,190元、6,170元、6,150元)、預借現金(91年5月100,000元、92年5月53,000元、92年11月32,000元 、92年12月40,000元、93年4月40,000元、93年8月40,000元、93年12月300,000元、94年3月90,000元、94年4月 100,000元、94年5月395,00 0元、94年6月40,000元、94 年9月27,996元、94年10月90,00 0元、94年12月67,500元、95年5月50,000元)、其他{利昇商行、利昇國際商務 公司(9,640元、4,700元、14,500元、8,000元、5,900元、4,300元、2,300元、9,000元)、微妙科技(7,140元、1,785元、7,350元、17,000元、2,415元、11,865元、 9,500元、13,230元、5,513元、2,840元、32,50 0元、 21,630元、24,539元、23,940元、882元、8,820元、 2,835元、2,038元、64,890元、21,210元)、登鋒資訊電腦公司(4,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曜 德視聽器材公司、僑品電腦、金泓笙實業公司、朝陞科技公司、聖保羅商行、遠懷企業公司、玖盈電腦科技31,600元、中強科技、明智科技、茂訊電腦42,300元、光碟補給站2,925元、瑞爾鼎公司、遊龍實業社、順發電腦3,523元、順發3C量販(9,831元、21,900元)、泰碩國際公司 11,120元、台灣里國際公司、分秒科技、分秒資訊( 4,000元、2,415元、26,040元、53,424元、1,470元、 2,520元)、酒田商行5,250元、尊龍汽車客運15,000元、宏大電腦資訊行、卡美拉公司、明日電腦、順瑩電子坊、興龍盛科技11,990元、福笙電腦科技7,800元、朝陞科技 2,703元、南洋科技(1,470元、24, 465元、23,625元、 1,365元)、崇聖汽車商行(30,000元、3,650元)、GW ECPAY2,240元、天弓科技、鈞越數位相機館、上軒國際電子、聯強國際聯盟22,680元、廣碟科技、正灃輪胎( 16,860元、13,250元)、宏福電腦科技、亞芬資訊公司 15,810元、健行銘企業}(小額未列計)等消費,顯非日常生活所需,而屬奢侈、浪費之消費,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 ⑶抗告意旨雖以前詞置辯,惟查:抗告人自90年7月2日起陸續透過銀行代償之方式清償債務,然抗告人仍未警惕緊縮消費,致負債金額日益增加,甚且於94年4月15日透過台 灣美國運通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400,000元、 、94年9月19日透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 債務303,258元後,抗告人仍然繼續消費金額遠遠超過一 般人生活需要,故抗告意旨前揭陳詞顯係推託之詞,本院自無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依抗告人之消費紀錄所示,其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非日常生活所需之消費,達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且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則抗告人既圖一時生活安逸,種下高額負擔不能清償之結果,若使其藉清算程序免除清償之責,即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自不得免責,原審裁定不予免責,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另為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