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1月26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徐玲玉 ~g2; 附表: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群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前配偶林士超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