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1月26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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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群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前配偶林士超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