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睿醇即邱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許雅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蔣郡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乙○○ 6、 代 理 人 張馥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江文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 法定代理人 己○○ 樓及 代 理 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魏鴻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寶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王翔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陳斯雨 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睿醇(即邱琬渝)自中華民國98年 8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債務3,634,544元) ,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稽,足堪採信。次查債務人現任職勝宏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22,000元等情,並有薪資單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人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多為服飾(外行人公司、太空船服裝行、新生活服飾店、皮皮鞋店、象印皮鞋、妙娟服飾、EOOE、眼花瞭亂、伊蕾名店、熱力鞋坊、gama、超大尺碼、 Fin dor)、郵購(幼敏、亞洲購)、電腦科技網路(宏力生物科技、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健康達康科技、全國電子)、通信(震旦行、艾瑪通訊、遠傳電信)、直銷(美商仙妮蕾德公司)、美容(安吉歐、宏星化妝品美品、莎萱國際髮型)、百貨(廣三崇光百貨、太百豐原、安安百貨、豐洋興業)、娛樂(欣聲唱片行、嘉年華 KTV、五大國際唱片)、銀樓(金和成銀樓)、其他(詮達企業公司、每日實業公司、七好企業公司、意納國際企業、世界生活行銷公司、水噹噹)、大額信用貸款(91年5月7日 280,000元)、預借現金(94年2月1日120,000元)、代償(93年8月2日1,002,000元)、保險費(三商美邦人壽、大都會國際人壽、蘇黎世產物)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無法納入銀行公會進行協商(一致性協商方案或個別性協商方案),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8月18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素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