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臨10
- 聲請人
- 樓
- 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5
- 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之1
- 債權人
-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1樓及
- 統一編號
- 1樓及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五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查其戶籍雖設於台中,然其住所及工作場所均設於高雄市,足見聲請人係以高雄市為久住之意思而設定住所,其雖於九十七年十月遷入本院轄區,然戶籍登記僅為戶口管理之行政措施,自難認其即為債務人之住所,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