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盧昱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月清償新台幣22,938元,惟因聲請人每月收入僅約24,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履行一年後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 1,493,600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共計 28,096元;其固定收入為自己經營好味麵食館每月30,000元,有其出具之切結書在卷可考。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債務人願意分 6年72期,每期償還5,000元,共計360,000元,償還比例為24.10%,如是,債務人以其收入減生活支出,每月僅餘 1,904元,債務人復未能提供履行其更生方案之保證,其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洵堪認定。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多為美容{安琪兒美容美體( 16筆,共355,729元)、媚登峰美容中心(6筆,共225,500元)、美體小舖、甦美館國際化妝、佳儷世界、漂亮寶貝、麗的髮型、蘇菲之愛、沛綠雅健康、台灣寶琦華、屈臣氏}、內衣專賣店、精品、特力和樂、特力翠豐、鞋(39筆)、媽媽寶寶、妮妮寶寶、欣祥媽媽、麗嬰房、家居(隆美布料、寢具)、飯店(通豪)、旅遊(大榮旅行社)、珠寶銀樓、廣通國際行銷、電子科技(全國電子、宇威國際科技)、百貨(中友百貨、新光三越)、寵物戀情、通信貸款(400,000元、185,550元、123,750元、41,350元、100,000元)、商行(宏展行、中鹽行)等(其他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明細摘(進行單)要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到場之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