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 7月25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8月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28,900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48,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5年10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 2,102,281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共計 17,790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瑞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29,000元,有其薪資單、服務證明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提之更生草案債務人願分6年72期,每月 1期11,000元,共計792,000元,清償比例僅為37.67%。經本院98年9月9日訊問調查時訊問到場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消費帳明細,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多為預借現金(91年8月20,000元、91年9月10,000元、91年10月29,290元、91年11月800元 、91年12月25,000元、92年1月6,000元、92年3月51,400元、92年4月22,340元、92年5月27,110元、92年 6月29,000元、92年7月3,000元、92年8月14,660元、92年7月900元、92年8月5,275元、92年9月55,100元、92年10月41,180元 、92年11月15,925元、92年12月40,000元、93年1月55,030元、93年2月2,100元、93年 3月47,614元、93年4月34,334元、93年 5月20,000元、93年6月19,100元、93年8月25,106元、93年9月20,000元、93年10月36,100元、93年11月83,850元、93年12月162,804元、94年 1月61,417元、94年2月3,000元、94年3月3,000元、94年 4月52,606元、94年5月12,000元、94年8月10,417元)、珠寶(崑倫珠寶銀樓、金石銀樓)、百貨(太平洋崇光百貨、新光三越、廣三崇光百貨、中友百貨)、娛樂{銀櫃 KTV、花蓮海洋公園、巨星庭園 KTV、金寶商行(真愛)、引郎之吻飲料店、河南世界理容 KTV}、通訊 {震旦通訊(3,000元、14,500元、20,208元)、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寵物(東南動物醫院、寶羅寵物用品)、美容(五顏六色公司、真情髮藝店、雅棠美容名店、巨樹企業、新萃妍公司)、其他(上烽企業社、巨展公司、WANG STEAK CHAINS -156、大銪商行、莎莎葳爾商行、紫夢花香)、旅遊(漢高旅行社23,800元、23,800元、13,310元、26,200元)、餐廳(僑林餐飲事業、大鼎活蝦餐廳、西堤餐飲、回轉壽司企業、三皇三家)、服飾(巨男公司、老牛皮、捷領公司、麗緻國際公司、主富服裝)等(小額未列計),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可得負擔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8年9月9日訊問時自承(震旦行的消費是買手機?)是,我買給我先生及家人用。理容店及飲料店的消費是有時我先生請朋友,去結帳時就叫我去刷。新光及廣三百貨是帶人去買東西。旅行社消費是有一次去巴里島,一次去新加坡。珠寶銀樓的消費是刷卡換現金。(提領現金的用途為何?)做為生活支出,或是拿回家,因為我母親中風。我有兩個弟弟(一個在念書、一個在工作)、一個妹妹(在國外),所以大部分是我在負擔。我有養寵物,所以有動物醫院的消費等語。如是,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且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又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