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3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陳芊霖(即陳全員)、甲○○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63條第 1項第9款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為 5,981,499元{有擔保債務2,511,000元(房屋貸款1,831,000元 、甲○○680,000元)、無擔保債務3,470,499元(銀行2,270,499元、私人陳全員1,200,000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 30,075元,其中房屋貸款部分為14,205元、返還第 2順位抵押權人甲○○部分為5,000元、私人陳全員5,000元(債務人所載3,125元為96年、97年平均每月已攤還之金額 ,但其與陳全員約定為每月償還 5,000元),而債務人於其提出之償還計畫表內列明每月償還14,500元中,又將債權人陳全員列入清償方案,每月償還 5,014元。如是,債務人顯然允以債權陳全員額外之利益,對其他債權人顯失公平;又債務人每月房貸須償還14,205元,而其他無擔保債權銀行每月僅償還 9,486元,對其他無擔保債權銀行,更顯不公平。是縱使本院准予開始更生,其更生方案亦難取得債權人之可決(對無擔保債權人不公平),本院亦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違反第63條第1項第9款)。從而,更生程序之進行僅在浪費社會資源,債務人之請求即屬欠缺程序保護之正當性。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帳明細,債務人之消費態樣,以百貨公司(Tiger City、東妮、新光三越、中友)、服飾精品店(德記服飾、衣拉客精品服飾、瑪迪芙精油、名佳美、德康生活家、秀堤服飾、台灣勁越、赫姿名店、現代坊男飾名店、崎禓生活家飾、高仕皮件、伊莎貝爾)、娛樂(華納威秀電影、萬視通影音多媒體、劍湖山世界)、美容(詩威特、普洛髮廊、佳麗韻律世界、香港ㄈ髮殿、媚登峰)、旅行社(雙向、富泰、美兆、森輝、北賢、燦星)、國外旅遊(普吉島、韓國、澳門、泰國)、電腦3C科技(捷元、燦坤、博竣、檸檬樹、群環科技、德拉數位相機)、電訊(巨東、台灣大哥大、遠傳、聯強)為主要,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在卷可按,如是債務人之消費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況且債權人甲○○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他要紓困,他弟弟投資,後來欠了錢,我借了80給他,還了幾個月後沒有還,我問他狀況,他稱因為母親賭博,導致沒有還等語,對此債務人亦為是認;另債務人亦陳稱債權人陳全員部分,也是用來還銀行,也有替母親還債,另外還有替弟弟還債等語,如是此部分非屬債務人自身之消費。從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及非屬其自身之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