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雨孟即陳澐 2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 9月25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10月起,分120期,利率9.88%,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33,219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32,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6年 7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如下,於90年5月30日欣欣服飾20,000元、90年6月3日MOYACITY1,748元、20日生活家傢飾精品1,500元、20日欣欣服飾5,870元、於90年8月預借現金30,000元、百貨公司消費7,698元、90年10月在百貨公司消費4,004元、90年1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392元、90年12月預借現金5,000元、91年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3,007元、91年2月百貨公司消費2,950元、91年3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450元、91年5月在百貨公司消費4,850元、91年 6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580元、91年7月預借現金10,000元、91年8月預借現金20,000元、91年9月預借現金10,000元、91年10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460元、91年1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3,204、91年12月預借現金25,000 元、在百貨公司消費1,499元、92年 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4,097元、2日在美麗情報消費3,960元、在WHYAND1/2消費6,816元、11日在亞太溫泉生活館4,900元、13日在集滿公司16,420元、20日在國泰人壽保費33,607元、25日在PUREHAIRS消費12,020元、在美麗情報消費10,000元、92年2月在百貨公司消費7,566元 、26日在美麗情報10,000元、27日在國泰人壽保費35,211元、92年3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880元、22日在伊蓉國際公司消費5,100元、92年5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3,598元、92年6月在百貨公司消費6,773元、預借現金80,000元、92年 7月預借現金10,000元、在百貨公司消費20,640元、92年8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3,264元、預借現金30,000元、4日在鴻福精品店消費12,300元、16日在 XLAGESTORE消費7,850元、23日在聯合公園冷飲店消費5,860元 、24日在泛亞電信消費14,799元、28日於小雅眼鏡名店消費21,000元、92年 9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2,709元、預借現金50,000元、92年10月預借現金80,000元、在百貨公司消費6,080元 、16日雙向旅行社29,485元、22日、23日、24日在國外消費11,178元、24日在台灣菸酒消費5,400元、92年1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6,233元、預借現金20,000元、8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18日在香港商捷時外貿易公司消費5,548元、TONY ROMAASREST消費2,924元、燦坤實業消費4,680元、92年12月預借現金35,000 元、在百貨公司消費3,345元、1日在XLARGE消費9,200元、在WOW-SALON消費6,400元、8日在星辰精品名店消費3,840元、10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 、17日在美麗情報消費9,000元、20日在晶華酒店消費6,298元、23日在儀大公司消費7,685元、23日在全美文化公司消費9,120元、93年 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4,903元、預借現金5,000元 、3日在伊蓉國際公司消費3,765元、29日在國泰人壽保費33,607元、5日在XLARGE消費3,900元、6日在MOYACITY消費10,000元、13日在小李子的店消費3,780元、24日在重聚典企業公司消費2,018元、25日在百事特童裝消費12,625元、93年2月16日在MOYACITY消費20,000元、27日在國泰人壽保費35,211元、93年3月在百貨公司消費6,300元、預借現金10,000元 、15日在集滿公司消費4,448元、29日在統一星巴克2,000元、93年 4月預借現金140,000元、93年4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7,935元、 2日在帝國情趣禮品坊消費1,680元 、3日在凡莎公司消費7,450元、14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1,680元 、28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93年 5月預借現金100,000元、在百貨公司消費11,093元、2日在小李子的店消費1,690元、 3日在美麗情報消費1,692元、 5日在元山銀樓消費4,500元、11日在宜君旅行社消費18,000元 、15日在長榮航空消費1,590元、16~19日在日本國消費17,708元、19日在采盟公司消費9,000元、93年6月預借現金40,000元、 在百貨公司消費50,986元、93年 7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7,958元、預借現金50,000元、6日在MOYA CITY消費23,604元、10日在凡莎有限公司消費8,700元、20日在依娃精品店消費5,500元、26日在台灣岡火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消費5,148元 、31日在親蜜愛人精品店消費4,000元、93年8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0,879元、預借現金10,000元、信用貸款400,000元、19日在依娃精品店消費6,500元、93年 9月在百貨公司消費35,578元、預借現金40,000元、11日在BESTPALS消費 5,672元、17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9,000元、17日在晶華酒店消費4,464元、27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93年10月在百貨公司消費5,778元、預借現金60,000元、在MOYAC ITY消費38,900元、2日在肯邦國際公司消費4,300元 、在凡莎有限公司消費10,350元、在熾意國際開發公司消費2,085元 、12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13,000元、17日在麗景大酒店消費3,240元 、93年1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25,138元、預借現金80,000元、 3日在依娃精品店消費14,500元、5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16日在BEST PALS消費18,944元、93年12月預借現金135,000元、1日在衣娃精品店消費7,750元、19日、22日、23日在日本國消費1,915元、33,334元、16,348元、94年1月預借現金110,000元、在百貨公司1,472元、1日在露比餐廳3,086元、19日在國泰人壽保費33,563元、21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11,900元、22日在八煙會館消費2,400元 、25日在欣欣服飾消費6,556元、在MOYACITY消費3,640元、28日在富台貿易公司消費15,917元、29日在和信電訊消費18,500元、94年 2月預借現金90,000元、在百貨公司10,430元、 5日在麗尊大酒店消費2,000元、10日在麗尊大酒店消費2,840元、17日在星期五公司消費2,331元、94年3月預借現金100,000元 、在百貨公司21,062元、1日國泰人壽保費35,044元 、22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12,500元、24日在魔法屋精品消費2,700元、28日在風林火山消費7,000元、94年4月預借現金38,000元、13日在WHYAND1/2消費18,810元、14日在 WHYAND1/2消費1,260元、15日在富台貿易公司消費2,407元、19日在魔法屋精品消費4,700元、23日在凡莎公司消費5,600元、27日在映象休旅會館消費2,200元、28日在依娃精品屋消費20,000元、94年5月預借現金65,000元 、在百貨公司消費1,183元、1日在WHYAND1/2消費9,864元、 5日在凡莎公司消費4,800元、9日在美麗情報消費23,000元 、23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5,600元、94年6月在百貨公司消費33,660元、預借現金5,000元、5日在帝國情趣禮品坊消費3,000元、7日透過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400,000元、9日在過海餐坊消費4,125元、在賀雅碳烤2,420元、94年 7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3,179元、預借現金190,000元 、12日在第一化粧品公司消費3,200元、13日在MO YACITY消費3,542元 、20日在依娃精品店消費18,000元、94年8月預借現金140,000元、在百貨公司消費23,004元、20日在凡莎公司消費11,000元、94 年9月預借現金70,000元、在百貨公司消費3,847元、6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4,200元、9日在西海岸活蝦小吃店消費1,768元、9日在竹林雅緻商務汽車旅館消費 4,830元、10日在清境歐都納消費2,052元、10日在見晴園消費4,200元、24日在010孕婦裝消費7,166元、26日在大和時尚精品造型屋消費8,700元、27日在小熊維尼雜誌社消費1,700元、30日在010孕婦裝5,000元、94年10月在百貨公司消費 628元、預借現金82,000元 、9日在晶華酒店消費11,248元、11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15日在招治花店4,300元、94年1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13,445元、預借現金15,000元、19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94年12月在百貨公司消費741元、預借現金13,000元、 7日在新台旅行社57,000元、10日在飛狼露營旅遊用品消費12,016元、30日在凡莎有限公司消費12,100元、31日在二分之一童裝服飾消費3,502元、95年1月在百貨公司消費752元、預借現金9,000元、 8日在招治花店消費3,000元、14日在凡莎公司消費2,500元、20日在統一星巴克消費2,000元、95年2月預借現金3,000元 、在百貨公司消費6,074元、95年3月在預借現金3,000元、95年6月在預借現金7,000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 。如是,債務人之交易多屬百貨公司、精品店、服飾店、餐廳、電信、眼鏡行、飯店、旅行社、出國、預借現金、信用貸款(部分加油站、量販店之消費未列入)等,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