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瑾玟即何郁 號2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 9月20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9月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34,379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35,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7年 3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 2,138,510元{另有保證債務約 400,000元(主債務人為其前夫羅世維97年7月4日離婚),未列入},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含扶養費)共計 31,177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翔揚派遣公司每月17,000元,有其在薪資單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提之更生草案債務人願分6年72期,每月1期3,000元,共計216,000元,清償比例僅為10.10%。依此債務人之收入已不足支付其日常生活支出,縱使債權人可決其更生方案,然其更生方案又無履行可能,法院仍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更生,於更生程序之進行僅在浪費社會資源,債務人之請求即屬欠缺程序保護之正當性。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為餐廳(東京都日式百匯餐廳、白沙灣海岸休閒美食、天香回味、風野人文咖啡茶集、吉普賽啤酒屋、幸運草風城松屋、加繪食品公司、尊煌古藝餐廳、曾記麻糬、祥園餐廳、楓榮小館、外蒙古餐飲事業、京都日式餐飲、鮮饗大酒樓、伯菇園、紅舍泰式料理、阿秋大肥鵝、高雄金典酒店)、童裝服飾(營養銀行95年 2月15日11,200元、95年6月3日12,000元、WHY AND 1/2 、伊蕾名店、家佳皮鞋、麗嬰房、BEST PALS百事特)、 其他(潤泰創新國際公司、全方位企業社、普來利實業)、百貨(新光三越百貨、崇光新竹店、崇光中壢店、新竹FE21'Meg大遠百、台灣永旺百貨、廣三崇光百貨、中興百貨、遠東百貨、新竹風城、大江國際購物中心、新小天地婦幼百貨行)、信用貸款(92年11月30日188,600元、93年2月9日187,200元、93年5月26日210,000元、93年10月14日300,000元、93年12月27日210,000元、94年6月1日650,000元、95年3月7日300,000元)、預借現金(93年8 月23日60,000元、93年9月6日65,000元、93年11月25日79,000元、94年2月14日50,200元)、娛樂(好樂迪7,187元、兆豐花蓮牧場、溪頭境廬渡假山莊、花蓮觀光糖廠、知本富野國際渡假飯店、卓爾登溫泉 SPA養生會館)、美容(千玉美容工作室、丰采創意髮型)、煙酒(台灣菸酒綠珍分館)、銀樓(金寶山銀樓、金瑞茂銀樓)、代償債務(93年 6月25日 520,000元)、電視購物(東森購物)、電器(台灣泰一電器、燦坤3C)、通信(正鋒通信工程行10,300元)等(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依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債權人具狀陳報消費明細帳時,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媛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