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代 理 人 蘇慶良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王志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蔡宗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江文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顏雅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徐中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趙景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丁○○自中華民國98年 7月24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7年 7月29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8年 6月16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 (下同) 2,895,843元債務,僅願分8年96期每月償還10,000元,合計960,000元,償還33.15%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於91年4月8日透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80,000元 、91年12月31日透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00,000元、93年6月 2日透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730,000元 ,本應在代償之過程中知所節制控制消費,惟債務人嗣後之消費態樣為百貨公司(廣三崇光百貨、新光三越百貨、中友百貨、來來百貨、豐洋興業)、服飾(領航服飾、寶蕾服裝行、老牛皮、慕格服裝行、大犀牛牛仔系列專門店、長江鞋業、A&D、伊蕾名店、NET、眼花撩亂)、休閒娛樂(歐跑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北港溪溫泉山莊、銀櫃 KTV、錢櫃企業公司、群健有線電視、森輝旅遊)、電訊(台灣電店)、汽車百貨(百昇汽車精品百貨、中部汽車公司、亮佳汽車修配廠)、電子(祺安公司、燦坤3C、順發3C、大同綜合訊電公司)、飲食(探索咖啡、漢王天鵝湖店、山景餐廳、新天地國際實業公司、就是茶都會餐廳)、保險費(國泰人壽)、其他大額消費(善美得國際公司)、預借現金、信用貸款(其他小額未列)等非日常生活所需,而屬奢侈、浪費之消費,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雖有現金200,000元 ,惟嗣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8年 6月11日訊問時債務人陳稱該筆存款為母親辦後事之用,現在已還給親等語,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如是,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