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0號聲 請 人 戊○○ 9樓之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9,000元,為期6年,共計72期,清償比例約三成三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次查,依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為百貨公司(新光三 越、中友百貨、遠百企業、廣三崇光)、保險(南山人壽、 國寶人壽、富邦人壽)、美容(媚婷峰美容)、量販店(家樂 福、特力翠豐、大潤發、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多筆預借 現金、通信貸款及其他消費(朝日鐘錶、燦坤3c、般若精品 服飾店、高大服飾、莊大衛專營剪燙、魚中魚水族館、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等,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 事,此有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情形。末查,債務人之代理人於民國98年9月17日債 權人會議時,陳稱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5,000至26,000元,然係屬餐飲店打零工性質,並無法提薪資證明文件,另稱債務人目前因子女就學問題而滯留於美國已一個多月,則債務人有否履行更生方案之能力或隱匿收入之情,尚非無疑,有庭訊筆錄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因奢侈浪費之消費行為致使累積債務達1,981,899元,惟僅提出約三成三之更生方案還款計 畫,衡之債權人之債權受償情形與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其更生方案之還款條件顯非公允,是本院不宜逕予認可其更生方案。 三、另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僅有車齡約14年之三富雷諾汽車一部,財產所剩殘餘價值無幾,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