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庚○○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理人
子○○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7、2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7、2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樓.5
法定代理人
辰○○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辛○○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壬○○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庚○○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紀錄可稽。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願清償8年計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498元,清償總金額911,808元,清償比例為35.07%並不高外,另查無擔保債務發生原因為多筆預借現金、倢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費、亞洲購股份有限公司、全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郵購、誠泰行銷消費性商品、百貨公司、東森得易購、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生活必要消費,有債權人所提消費明細在卷可參,尚難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世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