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之9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6、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維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永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樑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復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 7月29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債權表{總債務 5,596,705元(含逾期申報部分)}確定後,於97年11月14日所提出確定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2,000元,8年96期,還款金額192,000元,清償成數約3.43%),而債務人最初提出之更生方案經司法事務官發函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灣美國運通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即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㈢嗣本院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並不高,且參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於90年7月2日透過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100,000元、92年3月24日透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 150,000元、93年10月13日透過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 251,850元、93年10月14日透過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陽信商銀)代償債務199,500元、93年10月18日透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200,000元、94年4月15日透過台灣美國運通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 400,000元、餘額轉至其他帳戶130,071元、94年9月19日透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 303,258元,本應在代償之過程中知所節制控制消費,惟債務人於90年 7月份又消費24,303元、90年9月整體消費32,265元、91年3月份整體消費42,000元、91年5月份整體消費106,910元、92年 1月整體消費59,799元、92年3月整體消費30,255元、93年3月份整體消費40,877元、93年9月份整體消費63,451元、93年12月份整體消費335,323元、94年1月份整體消費30,742元、94年2月份整體消費52,928 元、94年3月份整體消費114,748元、94年4月份整體消費591,641元、94年5月份整體消費496,238元、94年6月份整體消費164,467元、94年 7月份整體消費90,479元、94年8月份整體消費24,670元、94年9月份整體消費208,833元、94年10月份整體消費169,640元 、94年11月份整體消費24,526元、94年12月份整體消費70,094元、95年1月份整體消費73,388元、95年2月份整體消費18,842元、95年3月份整體消費25,185元、95年4月份整體消費42,435元、95年 5月份整體消費155,776元,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 矧上開消費態樣有飯店(馥華飯店、中港金典國際酒店、全國大飯店、永豐棧麗緻酒店、喜麗飯店、僑園大飯店)、餐廳{衣蝶台中餐廳、星期五公司、崑森實業(麻辣狀元)、福野日本料理(2,730元、19,000元) 、中友百貨宮廷餐廳、達拉斯牛排館、那布里亞日式靚鍋、龐德羅莎餐廳、青蛙餐廳、小義大利、水舞實業、巴布餐廳、法式爸爸義式餐廳、新天地實業、華豐亭實業公司、原燒餐飲、心美餐飲、瑪天諾歐式料理坊、歌德餐飲事業公司、西堤牛排、大統一牛排館、棗莊古藝庭園膳坊、裕富餐飲}、汽車旅館(悅榕汽車旅館、沐蘭汽車旅館、沐夏時尚精品旅館、威登旅館、麒麟峰溫泉、悅萊汽車旅館、京鼎汽車旅館、百麗旅社、ROYAL GARDEN RESTAURANT)、健身俱樂部(WORLD GYM)、百貨公司(廣三崇光百貨、新光三越百貨、TIGER CITY、遠百企業16,920元、遠東百貨)、服飾{老牛皮 (9,376元、33,000元)、高仕皮件行、KIKI、橋登羽毛用品專賣店13,895元}、電信公司(和信電信86,400元、SONYERICSS9,000元、震旦通訊5,390元、12,590元、遠傳電信10,133元)、玩具總匯{小拳王玩具總匯(22,600元、10,395元)、三角洲生存遊戲專賣店5,730元}、航空(華信航空) 、保險(美商安達保險、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國泰人壽)、電視購物(東森購物14,980元)、娛樂(亞藝影音、高山青戶外休閒精品器材社 9,000元、GAME休閒館、長谷川運動用品、好樂迪 KTV、野雁生活旅遊用品店、威隆體育用品)、美容(伊賀本專業健髮顧問5,040元、美池美容名坊16,000元、惑體美容用品生活館4,400元、新技專業髮型美容店、今生有約美容名坊 4,000元、威尼斯美容坊4,200元、花石間髮廊)、藥局(博登藥局13,766元 、4,047元、7,900元、18,667元、5,000元、7,339元、13,528元、6,568元、6,500元、13,770元、2,400元、4,190元、6,170元、6,150元)、預借現金(91年5月100,000元、92年 5月53,000元、92年11月32,000元、92年12月40,000元、93年 4月40,000元、93年8月40,000元、93年12月300,000元、94年3月90,000元、94年4月100,000元、94年5月395,000元、94年6月40,000元、94年9月27,996元、94年10月90,000元、94年12月67,500元、95年5月50,000元)、其他{利昇商行、利昇國際商務公司(9,640元、4,700元、14,500元、8,000元、5,900元、4,300元、2,300元、9,000元) 、微妙科技(7,140元、1,785元、7,350元、17,000元、2,415元、11,865元、9,500元、13,230元、5,513元、2,840元、32,500元、21,630元、24,539元、23,940元、882元、8,820元、2,835元、2,038元、64,890元、21,210元) 、登鋒資訊電腦公司 (4,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曜德視聽器材公司、僑品電腦、金泓笙實業公司、朝陞科技公司、聖保羅商行、遠懷企業公司、玖盈電腦科技31,600元、中強科技、明智科技、茂訊電腦42,300元、光碟補給站 2,925元、瑞爾鼎公司、遊龍實業社、順發電腦 3,523元、順發3C量販(9,831元、21,900元)、泰碩國際公司 11,120元、台灣里國際公司、分秒科技、分秒資訊(4,000元、2,415元、26,040 元、53,424元、1,470元、2,520元)、酒田商行5,250元、尊龍汽車客運15,000元、宏大電腦資訊行、卡美拉公司、明日電腦、順瑩電子坊、興龍盛科技11,990元、福笙電腦科技7,800元、朝陞科技2,703元、南洋科技(1,470元、24,465元、23,625元、1,365元)、崇聖汽車商行(30,000元、3,650元)、GW ECPAY2,240元、天弓科技、鈞越數位相機館、上軒國際電子、聯強國際聯盟22,680元、廣碟科技、正灃輪胎(16,860元、13,250元)、宏福電腦科技、亞芬資訊公司15,810元、健行銘企業}(小額未列計)等非日常生活所需,而屬奢侈、浪費之消費,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而於98年6月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並經確定在案。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