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即債務人
- 號之
- 代理人
- 蘇若龍 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代理人
- 林怡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代理人
- 趙景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法定代理人
- 、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楊志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陳佩伶
- 代理人
- 朱純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蔡宗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陳哲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代理人
- 鄭兆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並同時終止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嗣本院參酌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前消費紀錄,債務人於93年1月2日透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200,000元、93年6月23日透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債務 135,000元,本應知所節制控制消費,以盡力清償債務,惟債務人却於93年1月11日在車麗屋汽車百貨消費6,888元、93年 3月17日在德安汽車商行消費30,000元、同年月19日、24日在成功之橋管理顧問公司消費36,998元、更於93年11月份整體消費達932,284元(其中預借現金120,000元、信用貸款802,600元)、93年12月份整體消費62,839元、94年2月9日在中友百貨消費6,790元、於94年5月整體消費達1,207,415元(其中信用貸款 1,160,000元、東森得易購12,900元、東暉國際旅行社21,200元、日本旅遊6,843元)、94年6月份整體消費54,884元(其中預借現金50,000元)、94年11月份整體消費218,991元(其中信用貸款180,000元、銀櫃KTV2,950元、TIGER CITY2,598元、橡木桶洋酒3,318元、世界床業公司8,500元、天隆旅行社10,500元)、94年12月1日在越南旅遊消費3,129元、94年12月18日在廣三崇光百貨消費9,696元、於95年1月份整體消費137,687元(其中預借現金98,000元、天隆旅行社38,998元)等奢侈性之消費,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多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