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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2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21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育生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㈢應受扶養權利人武氏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聲請人配偶武氏鶯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㈤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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