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燕媚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亞辰工業社、聰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於│ │ 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 │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