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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4號

原告
乙○○
被告
建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台中市○區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元及自附表編號1、2、3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建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附表編號4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被告建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建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中附表編號1、2、3之支票並經被告甲○○背書,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6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暉竤持被告建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台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原告借款,其中附表編號1、2、3之支票並經被告甲○○背書,惟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均聲明求為判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以:

㈠被告建台公司自認附表所示支票上之建台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為真正,惟辯稱:被告建台公司並未簽發系爭支票,系爭支票係遭公司股東訴外人黃暉竤盜開,當時黃暉竤表示可以借到資金供公司使用,所以被告建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才將公司之印章及支票交給黃暉竤,惟黃暉竤取得借款後並未供公司使用而是自行使用等語。

㈡被告甲○○自認在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支票簽名背書。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並經被告建台公司自認系爭支票上被告建台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為真正;被告甲○○自認在系爭支票上簽名背書,原告提出之支票堪信為真正。被告建台公司雖另辯稱:系爭支票是遭公司股東即訴外人黃暉竤盜開云云,惟被告建台公司自承無法舉證證明支票係遭盜開之事實,且依被告建台公司前述抗辯之內容,被告建台公司為商借資金而將支票、印章交予訴外人黃暉竤簽發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自應認為被告建台公司已授權訴外人黃暉竤代為簽發支票,被告建台公司辯稱系爭支票係遭盜開顯非事實,不足採信。至訴外人黃暉竤未將取得之借款交予被告建台公司,乃被告建台公司與訴外人黃暉竤間之內部關係,被告建台公司亦不得據以對抗抗執票人之原告而拒絕付款。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正。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建台公司為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被告甲○○為附表編號1、2、3所示支票之背書人,原告為執票人,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470,600元及請求被告建台公司給付票款60,000元暨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40元,由被告按比例連帶負擔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提  示  日│票 面金 額│付      款      人│支 票號 碼│
│    │          │          │          │(新台幣)│                  │          │
├──┼─────┼─────┼─────┼─────┼─────────┼─────┤
│ 1  │建台興業股│97、12、31│97、12、31│210,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神岡分行│          │
├──┼─────┼─────┼─────┼─────┼─────────┼─────┤
│ 2  │建台興業股│97、12、31│97、12、31│210,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神岡分行│          │
├──┼─────┼─────┼─────┼─────┼─────────┼─────┤
│ 3  │建台興業股│97、12、31│97、12、31│ 50,6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神岡分行│          │
├──┼─────┼─────┼─────┼─────┼─────────┼─────┤
│ 4  │建台興業股│97、12、31│97、12、31│ 60,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神岡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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