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松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佑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