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天仁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