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天仁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