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瑞蘭陳文爵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天仁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 隆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及積極的適用不當兩者在內。至於該原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則僅生認定事實不當、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即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為上訴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茲述如后:

㈠關於上訴人主張得以其他剩餘存貨折抵貨款部分:

⑴由證人鄭仲勝於一審證述:「在我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天仁公司是可以用退貨方式抵扣的,在民國(下同)96年10月8日彙算以前就有以這種方式處理過,當時是希望被告能夠陸續還款,所以當時才沒有接受一次退貨,原則上是原告能夠以現金方式還款,但如果週轉有困難的話,被告公司可以以退貨的方式來扣抵積欠的貨款,因為這個是依照我的專業判斷,才是對被告公司最有利的」等語,益證被上訴人於96年10月8日還款計畫協議當時,確同意上訴人得以退貨方式抵償貨款,此乃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承諾,自不因被上訴人負責人變更而有異。

⑵被上訴人公司確於97年12月5日授權該公司員工「許稚敏」前往上訴人處鑑驗庫存物品及數量,核對條碼,檢驗庫存品之過期、瑕疵與否,有授權書為證,足證兩造間確存以退貨方式抵充貨款之情形。被上訴人於一審時並自承上訴人其他可退貨之貨款約新台幣(下同)25萬元,原審判決對此未適用解除契約應回復原狀原則,抵扣貨款,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所持法律見解對上訴人而言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⑶依證人鄭仲勝於一審證稱:「(問:天仁公司、皓偉方面如果要退貨是如何處理?)天仁公司等會先打電話跟我說要退哪些貨,經過我與天仁公司等溝通後,可以的話就讓他退貨。退的貨可以從積欠的貨款中扣除,但是會經過公司加以檢查確認沒有問題,才會讓天仁公司等退貨。(問:何種情形被告公司不會接受退貨?)材料的有效期間太短或是已經過期、儀器類的包裝是否有破損,如果有上開問題就不同意退貨。原告公司在我任職被告公司時,有接受原告公司退貨幾次,有上開情形不同意退貨的比例並不多,…當時願意接受原告方面的退貨,只要是評估市場的情形可以再轉賣給別人,被告公司可以獲利以及沒有剛才上開所述的情形(有效期太短、或是已經過期、包裝是否破損等)就會接受退貨。」等語,原審判決並認「審酌證人已離開被告公司,且其前揭證詞內容論述中肯並未偏頗,故認應堪採信」等語。是依證人前揭證詞,上訴人是否符合退貨標準,係以證人鄭仲勝之前開證述為標準,退貨程序,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買賣雙方有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發生效力。

⑷原審判決理由欄先引證人鄭仲勝證詞,認上訴人如欲辦理退貨,仍應經被上訴人考慮前揭因素(指須符合沒有有效期太短,或是已經過期、包裝破損之條件),惟嗣又認「當事人間終止契約後所生之法律效果,乃屬當事人所應預期,自不得主張終止後之結果對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利,即強制要求另一方同意將終止契約前已交付之買賣標的物辦理退貨」等語,顯認上訴人縱使符合證人鄭仲勝前開所述標準,亦不許辦理退貨,對上訴人得否辦理退貨,其所持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⑸復依前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顯示,被上訴人於96年6月26日、96年9月26日、96年9月29日、96年11月26日,仍允許上訴人就91、92年間之藥品為退貨。加以上訴人主張退貨之產品(見上訴人於97年12月15日補充理由㈠狀所附證七),多屬儀器及器材類,保存良好,並與被上訴人現行銷於市場之產品,如ENDO、TIP、Cavitron洗牙機頭等產品相同,益證上訴人主張退貨之產品仍得於市場販售,加以「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可以以退貨之方式來扣抵積欠的貨款,產品只要符合沒有有效期太短,或是已經過期、包裝是否破損,就會接受退貨」等情,業據證人鄭仲勝於一審證述明確。而上訴人儀器存貨是否包裝完整?材料是否未過有效期限?是否符合證人鄭仲勝所陳之退貨條件?自以經鑑定結果始得辯明,上訴人於一、二審極力主張將上訴人存貨送請鑑定以明之,惟原審判決對於何以無鑑定必要性,未說明理由,逕採信被上訴人所陳「被上訴人並無權禁止上訴人銷售」等語,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其所持法律見解對上訴人得否退貨有原則上重要性。

⑹被上訴人於系爭還款計畫後,仍與皓偉牙科材料行簽訂經銷合約,繼續出貨予上訴人,係希望上訴人能夠繼續經營以償還積欠的款項,此並據證人鄭仲勝於97年11月3日在原審證述明確。而上訴人自96年10月1日至97年3月31日止進貨2,427,113元,上開進貨物品進貨時上訴人並未發現有瑕疵,為得販售之新品,自無過期及瑕疵可言,則被上訴人突於97年6月間終止與上訴人之經銷商關係,致上訴人大量存貨無法銷售,又拒絕上訴人辦理退貨抵償,顯違反雙方之協議。且上開存貨多為儀器設備,上開設備為進口產品,被上訴人解除經銷合約後,有關零件之供應、維修技術、保固責任及證書給予等項,上訴人均無法提供,客戶不可能購買無售後服務的進口儀器,故本件經被上訴人片面終止合約,上開存貨又無法回流銷售,原審判決竟採信被上訴人所陳「被上訴人並無權禁止上訴人銷售」等語,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致上訴人須白白負擔進貨之損失,只得坐視被上訴人將來執行上訴人財產,自與誠信原則相違,更違反兩造間得以退貨抵償貨款之協議,原審判決所持見解對上訴人得否以存貨辦理退貨抵扣貨款,自有法律上之原則重要性。

㈡關於上訴人主張以97年6月13日以託運方式辦理二項產品計596,000元之退貨額折抵貨款,經原審判決駁回部分:原審判決以「兩造間未約明退貨方式,故如上訴人欲辦理退貨,仍應經由被上訴人同意始能辦理,被上訴人未曾同意上訴人得毫無條件退貨」、「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有同意退貨即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駁回上訴人以上開退貨款折抵被上訴人之貨款。惟查,原審判決理由欄採證人鄭仲勝於一審證詞,認「上訴人所謂退貨程序,於法律評價上應認係買賣雙方另有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發生效力」等語,而被上訴人已收受上開退貨物品,並將之置於其倉庫裡等情,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自承,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此部分退貨,長期間未表示異議,亦未反對上訴人之退貨,且將貨品置於己力支配監督之下,顯已明示同意接受退貨,自符合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審判決竟未適用民法第259條解除契約應回復原狀原則,使上訴人得以扣抵貨款,反而以「被上訴人否認同意退貨即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其所持法律上見解,自與上訴人得否以存貨退貨並扣抵貨款有法律上之重要性,自得據為上訴之理由。

㈢有關系爭7072片Safeti File中1755片,原審判決以"0"元計算退貨價值部分:市面上一般銷售行為模式皆搭配進貨達到一定金額即加贈產品或折扣之基準,是不能否定該加贈商品在市面上同具一定市場價值,被上訴人主張依其所提出之被上證四「上訴人退貨商品之出貨及收款記錄」一覽表,該表中1755片單價為「0」者,即上訴人購買產品達到一定額度時,被上訴人加贈予上訴人之產品,與上訴人所購買之產品同具市場價值,如在市場販售,即為上訴人之收入,今被上訴人接受退貨,即可自行回流銷售,上開贈品自應一併以93.8元計價,始符公平,且如以"0"計價,則上訴人又何須辦理退貨?原審判決以解除契約應回復原狀之法理,認上開1755片藥材,只能退還予被上訴人公司,不得計入單價,原審判決所認,顯未考量上開贈品係上訴人花費高額成本換得,且已致被上訴人無端受有銷貨利益,顯與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原則相違,此對上訴人得否辦理退貨自有原則上重要性。

㈣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所持法律上見解,與上訴人得否以存貨、退貨扣抵貨款,具有法律上重要性,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

三、經查:上訴人前揭表明之上訴理由,無非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當之處,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更難謂其上訴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所為之上訴自不應許可,應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最高法院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