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森發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