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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精洪堯讚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訴人
明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永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4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4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74號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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