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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於民國96年12月間就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縣霧峰鄉之主要土地資產辦理第10次公開標售作業。因未順利完成標售,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清算工作仍在持續進行中,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目前刻正與臺灣銀行協商解決方案,以處理債務事宜,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半年等語。

三、經本院查核聲請人提出之函、財物變賣公告資料及行政院新聞局函,並經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字第1981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8月24日止完結清算。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函所示,該函業載明:「前揭會議結論俟受委請之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提出具體方案後,即可由鈞局報院核定。行政院核定完成後,本公司當即召開股東常會,討論通過擬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及清算人解任等案由,期於98年8月10日前完成所有結束清算應辦事項及法定工作,完成清算工作」等內容。清算人自應積極進行清算事務,以利於98年8月10日前完結清算,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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