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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卓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96、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查結果,雖經該所函覆略以:經查其(即相對人)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均經本所於97年10月22日核定在案,固有該所98年3月12日中區國稅東山一字第0980004619號函及該函檢送之相對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核定通知書及98年4月14日中區國稅東山一字第0980006223號函在卷可稽。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並未檢送業已通知相對人之證明過院,未能遽認相對人業已經通知。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0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結果,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9月1日止完結清算。惟清算人應注意相對人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均於97年10月22日業經核定,且應注意相對人尚有車號6055─SF號自用小客車1部(參附於本院上開97年度司字第305號卷內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7年9月30日中監稅字第0970040090號函),迅予處理,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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