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林慧貞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和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1 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和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和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處理中,無法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342 號民事卷宗,清算人陳報因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聲請法院展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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