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和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1 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和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和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處理中,無法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342 號民事卷宗,清算人陳報因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聲請法院展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