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勇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勇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勇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稅捐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閱97年度司字第34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0月2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