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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貴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貴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還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間。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另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9447號),前經提存擔保金在案,聲請人嗣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惟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等為證。

三、按對公司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本件依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所示,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其戶籍址為台中縣大里市○○街25巷17號,與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臺北市○○○路○段508號16樓之1並不相同。聲請人如欲對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之通知,除得對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為通知外,另亦得向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住居所為通知,且須二者均無法通知時,始得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僅提出對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為通知不到之資料,經本院通知補正,迄未補正對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住居所亦送達不到之證明。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揚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即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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