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林源森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桓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桓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申報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8年度司字第14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12月23日止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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