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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請人
信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對乙○○及甲○○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乙○

○及甲○○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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