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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人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北五十一支郵局第816號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台北五十一支郵局第816號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前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惟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不明或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為證,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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