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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11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北屯郵局第2004號存證信函 (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聲請人前因給付票款假扣押事件,依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089號民事裁定應提存擔保金新台幣100萬元,並予以提存完畢後,並經假扣押執行完畢,今聲請人因96年度執字第76673號強制執行事件,已部分受償完畢,爰依法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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