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11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北屯郵局第2004號存證信函 (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聲請人前因給付票款假扣押事件,依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089號民事裁定應提存擔保金新台幣100萬元,並予以提存完畢後,並經假扣押執行完畢,今聲請人因96年度執字第76673號強制執行事件,已部分受償完畢,爰依法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