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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6號

抗告人
仕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周思傑 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聲字第456號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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