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松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松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松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松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土地無法完成出售,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7年度司字第375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9年2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