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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胡湘寧會計師(即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樓

           指定送達

           台中市南

           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就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營所稅額迄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44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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