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呂麗玉
- 原告胡湘寧會計師(即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法人、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胡湘寧會計師(即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樓 指定送達 台中市南 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就台灣優仕恩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營所稅額迄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 展清算期間。 三、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44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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