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7號聲 請 人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甲○○為相對人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 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為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 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為公司法第195條、第217條分別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相對人之董、監事任期業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2日屆滿,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發函要求相對人於98年9月5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相對人之董事會原訂於98年8月27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然因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重創相對人所配合或經營之中部農業設施,相對人在全力投入救災及復原下,不得已暫時取消該次股東臨時會,短期內恐無法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則相對人董監事因當然解任,而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勢必產生無人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而丙○○為相對人之原任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已逾12年,對於公司業務及相關公司法令嫻熟,且克盡忠實及注意義務,相對人在其多年經營下均能穩健成長,由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應較妥適,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爰依公司法第 208 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丙○○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7年10月12日屆滿,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8年7月8日,以經授中字第09 832613440號函令相對人於98年9月5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惟相對人未遵期改選,其原任董事均已解任,復未改選新任董事,相對人目前無合法董事會可運作並行使其職權,有致公司受損害之虞等情,有經濟部上開函文影本、相對人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影本、相對人股東名簿影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則揆諸首開公司法規定,相對人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核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自屬有據。又查,丙○○為相對人之原任董事長,就相對人之業務及財務固具有實際處理之經驗,惟經函請相對人其他股東表示意見,相對人最大股東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路312巷2號7樓之3)具 狀表示:相對人為家族企業,十年來未召開股東會,未選舉董、監事,原任董事長丙○○任期屆滿仍不召開股東會,經濟部乃函令相對人98年9月5日前召開股東會,否則屆期仍不改選者,董、監事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然丙○○仍未依期召開股東會而自然解任,經其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股東會中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名單、經濟部98年9月10日經 授中字第09833018281號函、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參,按 本院綜參上開情事,認為由丙○○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雖屬妥適,惟其遲未召開股東會選舉董監事,使公司營運上軌道本有疏失;再參諸丙○○於98年9月10日,另經本院 選任另一關係企業即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其到庭表示股東會之召開沒有時間點等語,審諸相對人今日最重要之事務為召開股東會選任合法董、監事,讓公司正常運作,為使公司得以維持營運並迅即召開股東會,爰選任對相對人之業務及財務具有實際處理經驗之丙○○,及相對人最大股東甲○○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以利相對人能於最短時間召開股東會,並於選任前維持公司正常營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