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少數股東,其出資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之20%,且非相對人公司之董事。而相對人公司僅設單一董事,由出資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65%之大股東即依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設立之APE.LLC擔任,APE.LLC則指定Michael W.Sinyard行使董事職務,Michael W.Sinyard同時為相對人公司主要客戶Specialized BicycleComponent(下稱Specialized) 之大股東及代表人。緣民國97年間,相對人公司董事向股東表示,相對人公司將被其主要客戶Specialized合併,惟其提議不被少數股東所接受。詎相對人董事自98年初即陸續指派受僱於Specialized包括乙○○等員工,相繼進入相對人公司擔任管理職務。乙○○雖自稱為相對人公司總經理,惟其對外發送之名片,卻有半幅印有Specialized之商標,其工作說明書,亦將美國Specialized作為相對人公司之上級組織,並將Specialized之日本及歐洲子公司,作為相對人公司的平行組織,而按月或按季定期報告相對人財務及業務狀況之對象,為Specialized管理階層。又依乙○○之工作說明書考核指標所載,相對人公司擬達成之營業銷售目標雖為美金(下同)2500萬元,但稅前獲利僅有10萬元,與聲請人以往對相對人公司瞭解的獲利能力相去甚遠,經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公司董事召開特別股東會向股東說明,竟遭相對人公司董事拒絕,爰依公司法第375條、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聲請准予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等語。
二、按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規定,公司法第375條、第109條、第48條定有明文。是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僅得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尚不得對於公司為監察行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固據其提出聲請人出資額證明、相對人認許及分公司設立資料等件為證,惟其列為相對人作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為「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並非執行業務股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與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