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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檢查公司帳目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少數股東,其出資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之20%,且非相對人公司之董事。而相 對人公司僅設單一董事,由出資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65% 之大股東即依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設立之APE.LLC擔任,APE.LLC則指定Michael W.Sinyard行使董事職務,Michael W. Sinyard同時為相對人公司主要客戶Specialized Bicycle Component(下稱Specialized) 之大股東及代表人。緣民國 97年間,相對人公司董事向股東表示,相對人公司將被其主要客戶Specialized合併,惟其提議不被少數股東所接受。 詎相對人董事自98年初即陸續指派受僱於Specialized包括 乙○○等員工,相繼進入相對人公司擔任管理職務。乙○○雖自稱為相對人公司總經理,惟其對外發送之名片,卻有半幅印有Specialized之商標,其工作說明書,亦將美國 Specialized作為相對人公司之上級組織,並將Specialize d之日本及歐洲子公司,作為相對人公司的平行組織,而按 月或按季定期報告相對人財務及業務狀況之對象,為 Specialized管理階層。又依乙○○之工作說明書考核指標 所載,相對人公司擬達成之營業銷售目標雖為美金(下同 )2500萬元,但稅前獲利僅有10萬元,與聲請人以往對相對 人公司瞭解的獲利能力相去甚遠,經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公司董事召開特別股東會向股東說明,竟遭相對人公司董事拒絕,爰依公司法第375條、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聲請准予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等語。 二、按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規定,公司法第375條、第109條、第48條定有明文。是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僅得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尚不得對於公司為監察行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固據其提出聲請人出資額證明、相對人認許及分公司設立資料等件為證,惟其列為相對人作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為「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並非執行業務股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與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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